关于域名隐含功能的使用方法!

发布时间:2006-05-14 09:48:28    点击数:19907    作者:耐思智慧

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精神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应当办理备案!未经备案,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。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。

    按通信息管理局的要求,所有域名在未办理备案均不能使用隐含转发功能。请要使用此功能的用户尽快到 http://www.miibeian.gov.cn 办理。办理好的用户,在域名管理,修改联系人信息处,输入ICP备案,即可自动开通隐含转发功能!

   如有问题,请与我们客服取得联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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